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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精讲班的课程都有哪些培训内容啊?

发布:杭州正德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5-11-30 17:01:21.0 点击:1524

  杭州正德会计培训学校整理会计证精讲班的课程的培训内容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三门课程+考前串讲:会计基础:总论;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处理程序;财产清查;库存现金的核算;银行存款的核算;存货的核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概论;基本要求;会计电算化的工作环境;会计软件操作。历年会计证考试精讲:冲刺串讲;难点答疑;应试技巧;考题练习。
  杭州正德会计培训学校整理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有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工资支出,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之一,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对应纳税所得额有着直接的影响。下面咱们来探讨一下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
  一、工资支出的扣除前提是“实际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由此可见,税前扣除工资支出的前提是必须实际支付。即: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那部分工资支出,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在确定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时,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借方发生额审核扣除,还应注意工资发放表中必须有领取工资职工的真实签名。
  二、工资支出不包括“三费、五险、一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又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工资支出的扣除标准是“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合理的工资才可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在确认合理的工资支出时,特别要分清工资支出与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还要注意不得将非法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列入工资支出。另外,国税函[2009]3号同时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五、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可“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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