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 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 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 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异地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以及由于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共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万元, 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由收款单位选用。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主要特点是: 能够促使收付双方按照购销合同的规定发货和付款, 有利于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 手续比较严密, 便于银行监督, 有利于防止非法的购销活动。
建设单位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账务处理方法是: 收款单位对于托收的款项, 应在收到开户银行的收账通知时, 根据收账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 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有关科目; 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 应于承付时, 根据开户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所附的发票账单等有关原始凭证, 编制银行存款付款结算凭证和所附的发票账单等有关原始凭证, 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借记"器村采购"、"应付器材款"等有关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